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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深圳市公证处社会服务承诺 |
一、认真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、《公证程序规则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严格依法办事,坚持真实合法的办证原则,切实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,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。
2.一般房地产公证,包括房屋买卖、转让、赠与、租赁、委托等公证,当天出具公证书;房屋拆迁补偿协议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、合作建房合同等较为复杂的房地产公证,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。 3.一般经济合同公证,包括股权(产权)转让、企业承包(租赁)等公证,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;各类现场公证,当场宣读公证词,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。 4.重大疑难的金融、房地产、经济合同公证,出证期不超过司法部规定的期限。 5.一般民事公证,包括出生、未受过刑事处分、亲属关系、涉外收养、未婚、未再婚、结婚、离婚、生存、死亡、学历公证以及不需翻译的各类一般民事公证,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出具公证书;需要翻译的经历、声明、委托、签名印章属实、资信证明、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,八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;国内收养、继承权证明、雇员赔偿、交通意外赔偿等重大疑难民事公证以及评估报告、公司章程、合同等较复杂的翻译件,不超过司法部规定的期限出具公证书。 九、对老弱病残者或有特殊情况者,实行登门办证,为当事人提供方便,排忧解难。 十、实行节假日预约办证制度。 十一、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,建立每周主任值班日,做到事事有答复,件件有着落。 以上承诺,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执行。 深圳市公证处投诉电话:0755-83024232 深圳市公证处 二〇〇六年三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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