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市公证处社会服务承诺

一、认真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、《公证程序规则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严格依法办事,坚持真实合法的办证原则,切实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,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。
二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,敬业爱岗,坚持社会效益第一,积极、主动、热情、公正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、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三、公证人员在办证接待中,做到举止文明、态度和蔼、语言规范、热情接待,对当事人做到有问必答,不搪塞,不推诿。
四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公证费。
五、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,不办“关系证、人情证”,不出具虚假公证书。
六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,对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务保守秘密。
七、廉洁奉公,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、礼金和馈赠。
八、对公证材料齐全,符合办证要求的各类公证事项,按下列规定期限出具公证书:

    1.一般金融公证,包括抵押贷款、按揭合同等公证,当天出具公证书。
    2.一般房地产公证,包括房屋买卖、转让、赠与、租赁、委托等公证,当天出具公证书;房屋拆迁补偿协议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、合作建房合同等较为复杂的房地产公证,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。
    3.一般经济合同公证,包括股权(产权)转让、企业承包(租赁)等公证,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;各类现场公证,当场宣读公证词,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。
    4.重大疑难的金融、房地产、经济合同公证,出证期不超过司法部规定的期限。
    5.一般民事公证,包括出生、未受过刑事处分、亲属关系、涉外收养、未婚、未再婚、结婚、离婚、生存、死亡、学历公证以及不需翻译的各类一般民事公证,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出具公证书;需要翻译的经历、声明、委托、签名印章属实、资信证明、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,八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;国内收养、继承权证明、雇员赔偿、交通意外赔偿等重大疑难民事公证以及评估报告、公司章程、合同等较复杂的翻译件,不超过司法部规定的期限出具公证书。

九、对老弱病残者或有特殊情况者,实行登门办证,为当事人提供方便,排忧解难。
十、实行节假日预约办证制度。
十一、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,建立每周主任值班日,做到事事有答复,件件有着落。
以上承诺,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执行。

深圳市公证处投诉电话:0755-83024232

深圳市公证处

二〇〇六年三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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